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008號
原   告  王志雄
被   告  何育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住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
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 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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