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建銘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7年6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第一審判決係命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
地如第一審判決附圖所示編號1013⑴部分面積0點87平方公尺之
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上訴人就此不服提起上訴,而
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
,有公告土地現值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故本件上訴
利益應核定為1萬3,050元(計算式:0.87×15,000=13,05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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