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榮 (原名 陳春旺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7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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