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考之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兼以後2者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再就前1者另併接續執行,而均確定執行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2月21日獲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2月23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99年11月17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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