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14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振隆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特別代理人 黃瑞鴻 被告即反訴原告 戴興雄
范佐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其簽發由被告即反訴原告收執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事件,不論訴訟標的金額多寡,一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因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給付160萬元,已逾50萬元,且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又兩造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故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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