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 林國順 被告 蔡齡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齡慧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姿婷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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