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62號聲請人 李希文 相對人 歐陽雲華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從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