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 律師被告高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兩造調處或裁決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公害糾紛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並依本法申請調處或裁決者,受訴法院於調處或裁決有結果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公害糾紛處理法第4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經營之過嶺加油站就其所設置保管之管線或儲油槽等工作物設置、保管有欠缺,未妥為防治污染,導致附近德新村社區地下水遭大量汽油及油氣污染,原告因此受有損害請求賠償等語,查兩造就前開公害污染事件已同意向桃園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及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進行裁決,見本院民國99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