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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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87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與附表所載不符,請更正。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楊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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