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鍀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奉 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 律師複代理人 李光誠 被告駿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耀云 訴訟代理人 李金來
李睿田 黃惠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陳心婷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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