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32號聲請人 曾惠蓮萬揚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萬揚貿易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萬揚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萬揚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字第77號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前就任萬揚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惟聲請人無法在原期間內完結清算。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院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8年9月11日起展延至99年3月11日止。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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