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UTTASOMEKKAPAN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在台居無定所又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9年8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99年11月4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華奕超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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