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168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等發給支付命令,經核本件業經本院98年度壢小調字第285號調解成立,該調解筆錄已可據以請求強制執行,毋庸再聲請發支付命令,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