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50號被告 羅浩森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
莊守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浩森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羅浩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8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9年1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華奕超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