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33號原告 陳哲斐
李瓊桂 陳湘吟 陳啟清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
陳承典 複代理人 周昕毅 律師
林祐任 律師被告 陳啟明 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其請求之給付尚有疑義,有再釐清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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