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40號聲請人 黃鈺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 黃定 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黃定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第5條至第14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0條第2項、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如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為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10年1月24日經第8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改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3月25日北市教終字第1103002871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2條、第5條至第14條所示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聲請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第1條、第3條、第4條、第15條、第16條,及刪除原捐助章程第17條,僅係文字修正或涉及法人主事務所地址、法律適用、修訂日期、施行程序等事項,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自均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