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42號上訴人 姜美芬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
王義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4,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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