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69號上訴人 楊汝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月屏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壹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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