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3號上訴人 廖學溪 被上訴人 藍月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18,760元【計算式:6000(公告土地現值)x(97.31+40.05+49.1)(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