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菊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