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次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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