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 吳國清 被告 林民夫
林秀完 林金魚 林瑞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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