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行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富強
一、債務人莊富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伍萬叁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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