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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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明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明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明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易字第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103年度聲字第4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1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3年10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5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4月16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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