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日清
丁阿貴 即日貴水產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曾春 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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