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54號被告 吳本盛 原告 林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54號民國106年4月18日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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