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原告 蔡佩芸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被告 張正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陳威帆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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