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複代理人 李欣倫 律師被告 李福奎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被告力昇廣告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宏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 律師被告陳宏傑訴訟代理人 陳菁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