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327號聲請人 王曼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