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磊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國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秀琴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萬12
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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