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磊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國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秀琴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萬12
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