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許文榤
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