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李吉隆 律師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己○○法定代理人庚○○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丁○○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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