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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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告戊○○
丙○○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 律師複代理人王上律師被告癸○○
甲○○己○○乙○○辛○○壬○○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8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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