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家上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字第273號上訴人 闕山 興
闕山柳 闕山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被上訴人 闕阿美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袁秀慧 律師 甘存孝 律師複代理人 孫安妮 律師被上訴人 闕山忠
闕山鎰 闕山東 闕立哲 闕立祥 闕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2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駱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