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順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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