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五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七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曾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執
行完畢及被告不知號碼為JZ─三三八三號之牌照係偽造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