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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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八九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七千四百九十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五百元合計七千九百九十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