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陳長甫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94年度重訴字第8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所涉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2473號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罪名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對被告執行羈押,並於95年3月1日裁定自同年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且本案甫經辯論終結,尚未確定,檢察官及被告均有上訴之可能,是仍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