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貳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陳君鳳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