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片壹佰捌拾壹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罪案件(95年度速偵字第696號),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1年,並已於民國97年5月10日期滿,扣案之色情光碟181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4月3日以96年度速偵字第69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96年5月11日認原處分並無不當而駁回檢察官依職權送請之再議而告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97年5月1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96年度速偵字第696號偵查卷全卷無訛,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緩字第1186號緩起訴執行卷附卷可參;而扣案色情光碟片計181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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