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合計淨重貳點壹陸公克,空包裝總重參點壹伍公克,連同包裝之塑膠袋捌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壹點參玖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陸玖公克,連同包裝之塑膠袋肆只)、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參貳公克,連同包裝之塑膠袋壹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毛重參點玖捌柒公克,連同包裝之塑膠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74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被告經警查獲時所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簡稱:海洛因)8包(合計淨重2.16公克,空包裝總重3.15公克)、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1.39公克,空包裝總重0.69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05公克,空包裝重0.3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簡稱: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4包(毛重3.988公克,驗餘毛重3.987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經警查獲時所扣案之白色粉末8包經送檢驗後,檢出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16公克,空包裝總重3.15公克;白色粉末4包經送檢驗後,檢出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39公克,空包裝總重
0.69公克;菸草1包經送檢驗後,檢出大麻成分,淨重0.05公克,空包裝重0.32公克等情,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9月8日調科壹字第0952301142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52302489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95年9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523015520號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雖鑑定機關於鑑定時,已將毒品與包裝分別秤重,然依鑑定機關法務部調查局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刮取之方式,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所得毒品重量稱為淨重,包裝袋重量則以空包裝重稱之,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等情,此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3月6日調科壹第000000000號函1份附卷可參,則直接包裹上開海洛因之塑膠袋共計12個、直接包裹上開大麻之塑膠袋1個,因直接包裝上開海洛因、大麻而與之密切接觸,與海洛因、大麻已不可析離,則就該毒品與塑膠袋,均應諭知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結晶4包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3.988公克,取樣0.001公克,驗餘毛重3.987公克等情,亦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7年6月17日管檢字第0970005864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考,而直接包裹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袋4只,因直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而與之密切接觸,與甲基安非他命已不可析離,則就該毒品與塑膠袋,均應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001公克,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
四、聲請意旨另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95安保管字第1030號),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云云。惟查,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二、三級毒品類銷毀沒收/扣押物清冊97年2月14日造冊年度登載錯誤,業已於97年6月19日誤銷燬完畢,此有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李世為回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二、三級毒品類銷毀沒收/扣押物清冊97年2月14日造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二、三級毒品銷燬類(扣押/沒收)物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既已遭誤銷燬完畢,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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