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連信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執聲付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連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廖連信因證券交易法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上訴本院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15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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