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2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龍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870建號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黃建龍、黃**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