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50號原告 劉德財 訴訟代理人 劉勇 蔣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德芳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被告詹德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