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謝茶 被告 賴楊素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13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王奕勛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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