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781號債權人 曾楊月英 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自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經核其退票日為民國109年1月14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詎其竟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自屬不應准許,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