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建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修復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偉銓 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修復費用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1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553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51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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