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字第207號上訴人 謝隆昌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萬9,636元【計算式:326萬9,636元+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099元,上訴人僅繳納1萬6,686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4,41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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