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373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巫陳月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巫陳月上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中瑞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貴公司為同一之證明文件。
三、貴公司係依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四、債務人巫陳月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