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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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原告台新國際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戴士強 住同上被告 雲欣豪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5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連雅婷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士涵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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